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新规如此实施,效果会如何?
之前发了几篇关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新版规定的文章,后台就有不少网友时不时的询问,各地的落实实施情况。最新的消息传来,有地方是这么实施的:提前退休的,停发养老金,自己继续再去缴养老金到60周岁止;已经到60岁正常退休的,公务员身份养老金改成企业身份性质,数额大约减少五分之二。网文显示,有地方出现了首例提前退休的法官拿到律师执业证了,代价是他的退休养老金被部分拿掉了,具体说是,需要自己继续缴纳社保,到60岁再重新开始领取比机关退休低得多的企业退休养老金。
在全国性的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结尾,2021年9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针对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现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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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看,不管是《公务员法》,还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没有禁止检法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可为,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是合法可行的。至于社会上反映的,退休法检人员,一边拿着退休工资,一边享受律师有偿执业收入,可以看看所有的社会行业,那个不是退休之后可以凭着此前的知识积累,继续从事另外一份有偿收入?只要是不违法、不违规即可,何来单独挑出法检退休人员予以禁止?
从61号文的具体规定看,只要转出了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如此规定,就可以禁绝退休人员从事司法勾兑?从上文中引用的文件具体落实案例看,提前退休的继续缴纳社保至60岁,60岁以后按企业标准领取退休待遇,就可以禁绝退休人员从事司法勾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吧!
所谓的不保留机关待遇、按企业标准领取退休待遇,充其量不过是取消了这些人部分退休福利待遇而已。对于真正有志于从事司法勾兑的,一个案件的非法收益,能顶多少年的退休待遇?反倒是那些无意于司法勾兑的,想着凭真正的法律业务获得一份劳动所得的,才会忌惮退休待遇的减少,而止步于退休后从事律师行业。
其实,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是退休人员从事司法勾兑的现象,而不是什么退休人员从事律师现象。如果按照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必须削减一部分待遇即可行的标准执行的话,窃以为,只会让那些想着清清白白退休后多挣一份收入的法检人员,打消了从事律师的念头,对于那些志在从事司法勾兑的,没有多少约束力,反而让他们多了几分动力。
最后还是那句话,惩治司法勾兑,打击司法贪腐,应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管对于行贿者还是受贿者,而不是采用什么一刀切的禁业性、限制性从业规定。毕竟,戴着有色眼睛的看待一切从业人员,不符合任何行业的发展规律,更会造成伤害这个行业内的良善群体和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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